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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朱新民等21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至拘役兩個月不等刑罰,適用三年至四個月不等緩刑,並處合計罰金63.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36.132萬元及涉案手機287部,追繳未退出的違法所得629萬餘元。

2019年1月間,被告人朱新民經人介紹逐漸成為境外賭博網站發佈推廣廣告的最大“代理”。他通過微信發展下線,組建微信群管理以郭翻翻、王露露等21人為首的區域“代理”,區域“代理”又組建微信群發展“推手”,成員規模達8000餘名。

每天,朱新民下發指令後,這些“推手”就會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轉發賭博網站廣告,每位“推手”一周可獲得30~100元不等的所謂廣告費。近一年的時間,朱新民等21名被告人通過推廣境外賭博網站收益4000餘萬元,實際獲利110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新民等2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朱新民等21人為共同犯罪,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綜合上述情節,洪澤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旭:本案的審理,是洪澤斷卡“2020”行動的延續,發揮刑事審判在懲治犯罪、教育群眾、打財斷血的作用,徹底斬斷境外賭博犯罪伸向網絡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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