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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表示,2018年初,騰訊利用壟斷優勢對字節跳動多款產品進行封禁同時,騰訊平臺上出現大量對自己個人進行惡意造謠誹謗的文章,因此起訴瞭造謠者和騰訊公司。

李亮解釋稱,此前騰訊法務部人員提出索要涉及個人信息的資料,考慮到兩傢公司激烈的競爭行為,以及騰訊在司法行業很強的影響力,律師認為從維權角度這並非是必要的資料,就沒有提供個人信息。

李亮最後表示,僅僅因為自己沒有給騰訊提供補充的個人信息,法院就判定騰訊不具有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此自己表示不服,已提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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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節跳動副總裁訴騰訊及文章作者侵犯名譽權,一審判瞭

2月24日晚,字節跳動副總裁李亮發佈微頭條透露,其訴騰訊及文章作者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一審法院宣判。

判決書顯示,李亮訴稱,2018年6月,自己發現在騰訊經營的“天天快報”網站上,出現瞭一篇誹謗自己的文章。隨後,李亮委托律師向騰訊寄發瞭律師函,要求立即刪除涉案文章。但騰訊沒有及時刪除,且沒有采取任何澄清和消除影響的措施。故李亮將文章作者孫某和騰訊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者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和維權合理支出。

騰訊公司辯稱,自己提供的是信息平臺服務,涉案文章為作者自行發佈,李亮無權向騰訊主張侵權責任。騰訊還稱,李亮僅向騰訊寄發瞭律師函,不是有效的投訴通知,無法證明投訴人是一個真實存在的人,“在此情況下,我方不負有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更沒有侵權責任。”騰訊認為,文章作者的評論是言論自由,“李亮作為今日頭條的公關負責人,公眾人物應當對公眾評論有所容忍,應受到公眾監督。”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文章存在貶損性語言,極易讓公眾對李亮產生負面評價,涉案文章中對李亮超出事實依據的陳述及評論,構成對李亮名譽權的侵犯。故法院判決,要求涉案文章作者孫某在涉案企鵝號中刊登對李亮的道歉聲明,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但海淀法院同時認為,騰訊在收到李亮寄送的律師函後,要求李亮補充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手續,屬於核實投訴人身份信息的合理要求,盡到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謹慎審查義務,且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海淀法院還認為,騰訊在收到本案起訴狀後,及時刪除瞭涉案文章,故騰訊在本案中不具有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駁回瞭李亮對騰訊的訴訟請求。(辛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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