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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表示,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通”)、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環新網”)使用的“AWS”標識,無論是被控侵權行為涉及服務項目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還是其所涉及的銷售渠道、銷售對象,都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與炎黃盈動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均構成類似服務或者類似商品。

此外,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自2016年8月起開始合作開展相關服務並在該服務上長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業標志,因此,相關公眾容易將炎黃盈動公司提供的相關商品或者服務與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公司聯系在一起,誤認為炎黃盈動公司是他人相應服務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於攀附他人商譽目的而使用“AWS”商標。

判決書還表示,光環新網公司在其開辦的www.sinnet.com.cn網站以及amazonaws.cn網站上使用瞭“AWS”標志宣傳推廣雲計算服務;使用瞭“AWS”標志作為搜索引擎關鍵詞宣傳推廣雲計算服務。亞馬遜通公司在其運營的“AWS雲計算”微信公眾號“awschina”中使用“AWS”標志宣傳推廣雲計算服務;在其amazonaws-china.com網站使用“AWS”標志宣傳推廣雲計算服務。

此行為不僅具有造成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而且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已經發生瞭實際混淆。

基於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

  •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和第8967030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與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AWS”標志及與其近似的標志;

  •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未刊登聲明的,本院將刊登本判決相關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承擔);

  • 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0000元,合計76723000元;

事件回顧:

2018年7月,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炎黃盈動”)起訴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通”)、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環新網”)未經許可擅自使用“AWS”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炎黃盈動訴稱,亞馬遜通與光環新網未經許可使用炎黃盈動持有的註冊商標“AWS”標識經營雲計算服務,侵犯瞭其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商業行為中使用“AWS”或與之近似的標識,賠償經濟損失3億元,並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

炎黃盈動成立於2003年,“AWS”是炎黃盈動的核心品牌,2004年,炎黃盈動就申請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維護等多個服務上註冊“AWS”商標,於2008年獲準註冊。

其申訴最重要的一條便是,亞馬遜通及北京光環新網在未經炎黃盈動許可的情況下,強行以"AWS"、"aws"標識運營和提供雲計算服務。

作為全球雲計算頭部品牌,亞馬遜在2006年開始研發雲計算,並推出瞭AWS品牌,餅子全球190多個國傢使用瞭AWS做為其雲計算的品牌。

其進入中國市場則是在2014年,為瞭合規發展,亞馬遜在中國與持有相關電信牌照的本地合作夥伴開展技術合作,並開設中國(北京)區域和中國 (寧夏)區域是兩個提供服務的 AWS 區域。

2016 年 8 月,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亞馬遜授權光環新網基於北京及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在中國境內提供並運營北京區域的亞馬遜雲技術及相關服務(AWS 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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