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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本案中井某未體現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無法提供指定期間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駁回上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知識產權業內人士表示,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價值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識資產逐漸取代傳統的實物資產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所在。

企業在明確知曉近似商標存在的情況下,申請商標時要尊重在先權利,同時做好儲備商標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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