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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實施條例》的修改,將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是:

(一)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瞭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各方面非常關註。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法律依據,並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電子煙產品特性以及當前國際監管的通行做法。鑒於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與傳統卷煙在核心成分、產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應當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也與國際上主要國傢和地區對於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方式一致。

(三)增強電子煙監管效能。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將大幅度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范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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