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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網公司訴稱,2019年2月20日,李國慶從當當網公司離職。2020年7月7日上午5時47分,五被告到達當當網公司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8號靜安中心8層的辦公場所,薛剛騙取當當網公司保安的鑰匙,打開瞭當當網公司位於靜安中心8層辦公場所的大門。李國慶率眾人非法闖入當當網公司辦公場所,以武力控制住保安。在李國慶的指揮下,薛剛、鄒培培、張巍和李儉幫助李國慶實施搶章。

五被告分工協作實施瞭破壞防盜系統、損壞防盜門、損壞三個分屬行政、財務、法務的保險櫃等侵權行為。後李國慶帶走存放在保險櫃的含當當網公司在內的多傢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人名章和合同章。

2020年7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李國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李國慶於2020年7月7日7時許糾集他人在北京市朝陽區靜安中心當當網公司辦公場所內采用強力開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擾亂該企業單位秩序,決定給予李國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五被告非法侵入當當網公司的辦公場所,損壞財物並強行帶走含當當網公司在內的多傢公司的公章與U盾等財產,給當當網公司造成瞭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李國慶向當當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7021元(暫計),薛剛、鄒培培、張巍和李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巍、李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而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當當網公司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主張權利,本案屬於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侵權行為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因此駁回被告張巍、李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不過這份裁定書未公佈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結果。

李國慶於去年兩次"搶公章",第一次發生在4月26日,當當稱“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當當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

第二次是在7月7日,“李國慶清晨六點多鐘,帶30人來到辦公室,將幾個保安堵住,進入辦公區,用電鉆撬開保險櫃,搶走瞭營業執照和U盾,保安受傷。”

隨即李國慶利用公章任命瞭新的管理層。不過當夜李國慶就被警方帶走,最終朝陽公安分局已將李國慶等4名違法行為人依法行政拘留。最終公章、銀行U盾等物件歸還給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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