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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倡議分為四個方面內容。

一、自願承諾。秉承“自願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鼓勵實體店經營者承諾實行七日無理由退貨。同時,鼓勵經營者承諾更長時間的無理由退貨。

二、履行承諾。承諾的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退貨承諾。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不拖延,及時辦理退貨,及時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三、主動公示。承諾的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向消費者公示本店無理由退貨規則。在銷售商品過程中,主動向消費者說明。

四、接受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目前,國內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銷售方式,都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實施瞭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隨著我國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廣大消費者期待“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實現線上線下全覆蓋。

據悉,近幾年,浙江、江蘇、上海等地的不少線下實體店經營者,已經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倡導下,自願參加到“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的行動中,並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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