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2019年春節前,公司以小張負責維護的客戶可能需要應急服務為由,通知他攜帶電腦回傢過年,遭到拒絕。更令公司不滿的是,小張春節休瞭27天假,在這期間拒絕聯系、上演“失聯”。小張則認為,春節假期自己要陪伴傢人,沒有義務工作,並且27天系正當假期,包括春節假期11天,加上調休12天以及2個周末。
在午休時間的認定上雙方也出現瞭分歧,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瞭午休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3點,而小張有半年時間的午休是從11點半開始。對此,小張卻表示,在實際工作時間安排上,公司並未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此外,公司稱小張還存在惡意拖延工作任務的行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張次日上午9點到客戶公司,小張卻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張對此解釋道,收到通知時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戶同意後他先回公司拿瞭電腦,這才導致遲到。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提出的三項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原告該要求並無不妥,但被告處於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於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何況,27天的休假亦出於正當手續與流程,並非原告主張的“失聯”狀態。
由此,上海浦東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三項違紀事實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主審法官認為,無論是一個小團隊,還是一傢大公司,和諧的勞動關系、團隊氛圍都是良好發展的基礎。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理應對勞動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寬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內部規定中的條條框框苛求勞動者每時每刻都“正確地做事”,甚至動輒就使用開除員工這支“利器”,必然會導致一定的內耗。畢竟,在精誠協作的基礎上追求公司的長遠發展,才是“做正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