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 孟晚舟引渡案延期宣判,法官將於 10 月 21 日召開案件管理會議,會上決定案件宣判的日期。
2、 孟晚舟被逮捕已經過去兩年多時間,歷經多次審理,控辯雙方經過激烈辯論,仍未等來最終的結果。
華為加拿大公司還表示,法官持續以“懷疑”的態度看待美國對孟晚舟的指控,這十分不尋常且不明確。華為加拿大公司聲明
從 2018 年 12 月孟晚舟被逮捕,時間已經過去兩年多,共計 991 天。其間歷經多次審理,但最終的結果還需要再等待。
逮捕
2018 年 11 月 30 日,當孟晚舟在香港國際機場登上國泰航空 CX838 航班時,她並沒有意料到,接下來的兩年多,她將會遭遇怎樣的至暗時刻。
當時,孟晚舟與一位女伴通行,身邊並無保鏢。美國的 FBI 探員早已將其穿衣打扮、隨行人員狀況傳遞給加拿大皇傢騎警及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在此之前美國發出的逮捕令已傳遞到加拿大司法部。
2018 年 12 月 1 日下午,孟晚舟的航班抵達溫哥華機場,旋即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CBSA) 以應美方要求為由“逮捕”。接下來的三個小時,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的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瞭非法扣押和盤問。
事實上,在逮捕令發出後至被捕前,孟晚舟曾去過 6 個與美國有引渡條款的國傢,包括英國、愛爾蘭、日本、法國、波蘭和比利時。而在後期提交的庭審記錄中發現,美國曾告訴加拿大,孟晚舟於溫哥華轉機期間,需要立即逮捕她。
10 天之後 ,12 月 11 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決,批準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保釋申請。
但誰也沒想到,“保釋”成功並不意味結束,而是短暫喘息後的蓄力,真正的戰爭才剛剛拉開序幕。
沒能終止的“引渡程序”
2019 年 1 月 29 日,美國司法部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女士請求,並遞交瞭美國司法部《引渡案件記錄 》(ROC)。 直至此時,孟晚舟和華為才清楚,美國指控的 “金融欺詐”源於 2013 年孟晚舟和匯豐銀行在香港的一傢餐廳裡做過的一次非正式交流。
ROC 顯示,匯豐銀行提供的 PPT 是美國起訴孟女士的關鍵證據。同日,中國外交部回應此事,敦促美國立即撤銷對孟晚舟逮捕令及正式引渡要求。
而在正式進入法律程序前,關閉引渡案的最後一個關鍵節點則是加拿大司法部長簽發“授權進行書 ”(authority to proceed,ATP)。 加拿大引渡法規定,司法部長有權利並有義務審視引渡請求,對出於政治、性別、種族、宗教等原因而提出的引渡申請,應予以終止。
但加拿大政府並沒有叫停這一案件,孟晚舟引渡案正式拉開瞭司法程序的序幕。為瞭讓執法部門公開逮捕前後更多的證據,孟晚舟律師決定戰略性地對當天參與逮捕行動的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CBSA) 和加拿大皇傢騎警 (RCMP) 執法人員提起民事起訴。
2019 年 3 月 1 日,孟晚舟向加拿大卑詩省高級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加拿大邊境事務局官員在孟晚舟被捕前,以常規邊境檢查作幌子,對其進行非法搜身、拘禁、詢問,以及搜查證據。
這場起訴展示的證據,為後續孟晚舟一方發起的法律阻擊戰第二分支程序濫用和證人交叉質詢環節提供瞭一部分有利於孟晚舟方的證據。
據外媒報道,在孟晚舟被捕兩周後,被問及是否會介入申請人孟晚舟的案件,以便與中國達成更有利的貿易協議時,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表示:如果我認為這樣做有利於達成有史以來最大的貿易協議……我當然會在認為有必要時進行幹預。
2019 年 5 月,特朗普前高級顧問班農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殺死華為比與中國達成貿易協議要重要 10 倍”;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多個場合詆毀華為和中國政府,試圖將案件政治化。
狙擊美方不合理引渡請求
2019 年 9 月 23 日,孟晚舟引渡案再次開庭審理,引渡案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
在本案中,孟晚舟被美國指控的罪名是金融“欺詐罪”。美國在《案件記錄 》(ROC) 和《補充案件記錄 》(SROC) 中稱,“孟在 2013 年向匯豐銀行做瞭不實陳述,未充分陳述華為與位於伊朗的 Skycom 技術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導致匯豐銀行向華為和 Skycom 提供金融服務,違反瞭美國對伊朗的金融和貿易制裁條例,使匯豐銀行可能因為違法美國對伊制裁條例而蒙受損失。
2019 年 11 月 13 日,孟晚舟律師團隊向法庭提交瞭一份申請,認為孟晚舟的引渡程序不滿足加拿大《引渡法》中規定的雙重犯罪標準,呼籲加拿大政府立即終止對孟晚舟的引渡程序。
孟晚舟律師認為,在決定是否執行美國的引渡請求之前,加拿大司法機構需弄清一個問題,即假設美國所描述的行為屬實,那麼這種行為在加拿大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被訴訟。如果不成立,加拿大就不應該執行美國的引渡請求,應該立即釋放孟晚舟。
根據加拿大《引渡法》和美加引渡協議,引渡人涉嫌的罪行需兩國都認定為犯罪行為,才符合引渡條件,即“雙重犯罪 ”(dual criminality)。 孟晚舟的辯護團隊主張,加拿大沒有對伊朗實施制裁,美國控告孟晚舟的罪名在加拿大並不構成犯罪,因而不符合引渡的雙重犯罪原則。美國則指控,孟晚舟涉嫌金融欺詐,這在美國和加拿大都是違法行為。
孟晚舟
2020 年 1 月 20 日 -23 日,孟晚舟引渡案第一階段聆訊在卑詩省高等法院展開,控辯雙方進入實質性的法庭交鋒(即雙重裁決審理)。孟晚舟全程出庭。此輪聆訊重點是辯論美方針對孟晚舟的引渡要求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法官未當庭作出裁定。
這場庭審控辯雙方的焦點集中於匯豐銀行受到經濟損失的風險是否與美國對伊制裁有關。如果匯豐銀行根本沒有任何經濟損失,金融欺詐便無從談起;如果風險是隻依賴於對伊制裁而存在,由於加拿大沒有對伊制裁的條款,所以在加拿大的司法環境下,匯豐銀行就沒有任何損失和風險,欺詐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在對伊制裁問題上,控辯雙方達成瞭一致,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承認瞭一點,“在加拿大經營的金融機構不會因為與在伊朗做生意的公司進行金融交易或提供信貸而面臨處罰的風險”,並做出瞭“如果不考慮美國制裁 ,ROC 和 SROC 都不能為孟女士被控的虛假陳述為匯豐銀行帶來經濟或聲譽風險提供因果依據”的判斷。
但在 2020 年 5 月 27 日的宣判中,法官判決該案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引渡案件繼續審理。盡管從結果上看沒有立即釋放孟晚舟,但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瞭孟律師的觀點,認為匯豐銀行所聲稱的經濟損失和風險是在美國對伊制裁基礎上才有可能被“兌現”的。
再次申請終止引渡程序
2020 年 7 月 24 日,孟晚舟律師再次向加拿大法院申請中止引渡程序,指責特朗普及其政府對引渡案進行政治幹預。
孟晚舟律師認為,美國提出的引渡申請過程從“四個分支”構成瞭程序濫用,第一分支: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和加拿大方面的相關言論表明引渡案是被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第二分支:在機場被逮捕的過程中,皇傢騎警、邊境服務局涉及濫用職權,侵犯瞭孟女士的憲章權利;第三分支:美國提交的證據摘要 (ROC 和 SROC) 存在很多虛假陳述和實質性的遺漏,構成嚴重的誤導和濫用程序;第四分支:美國對孟女士的引渡請求違反瞭習慣國際法。
孟晚舟律師稱,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多次表示,打算幹預孟的案件,以便利用案件達到政治目的,時任美國總統的這種不當行為表明,美國利用孟晚舟作為“籌碼”,使其淪為政治經濟沖突中的一顆棋子,並企圖剝奪孟由獨立公正的仲裁人決定其自由的權利,這一行為嚴重侵犯瞭法治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1 日,卑詩省高院就涉孟案信息披露問題舉行庭審。孟晚舟律師要求
披露與她被捕有關的機密文件,加拿大拒絕公佈與美國就華為高管被捕一事進行交流的電子郵件。
8 月底,加拿大聯邦法院以國傢安全為由做出裁定,否決瞭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關於發佈更多與她的逮捕和審訊有關的機密文件的請求。
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2 日,卑詩省高院召開聽證會繼續就程序濫用及證據部分進行辯論。孟晚舟律師團表示,美國在孟晚舟案件上嚴重誤導加方,美國當局“隱瞞瞭 ”PPT 陳述的信息,加拿大當局存在程序濫用的行為。
加法院拒收孟晚舟方新證據
2021 年 3 月 13 日至 3 月 26 日,加法院拒收孟晚舟方新證據,庭審聚焦程序濫用第二分支辯論。
而第二分支也成為辯方以程序濫用為由,申請終止引渡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同意控辯雙方對參與逮捕的 CBSA 和 RCMP 工作人員進行交叉質詢,以還原孟晚舟被捕前後的事實真相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經過對 CBSA 和 RCMP11 名關鍵證人的交叉質詢,還原出孟晚舟被捕過程中加拿大執法機構諸多嚴重程序濫用問題。
比如未遵循逮捕令進行立即逮捕,而是以入境檢查為幌子非法進行 3 小時的刑事調查,違規將孟晚舟的電子設備密碼等信息在 CBSA 和 RCMP 間進行傳遞,並非法傳遞給 FBI。 同時,證人之間的證言出現大量矛盾和前後不一等。
除此之外,針對第三分支涉及的美國提交的諸多證據 (ROC,SROC 和 SSROC) 存在虛假陳述和實質性遺漏,構成嚴重的誤導和濫用程序等問題 。2021 年 4 月 12 日,孟晚舟律師要求匯豐銀行披露文件案在香港審訊。
匯豐、華為及孟晚舟提前在庭外達成協議,法官頒令,孟晚舟一方可向匯豐索閱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將用於在加拿大處理美國提出的引渡聆訊申請。應匯豐要求,條件是孟一方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
孟晚舟律師表示 ,2021 年 4 月從匯豐銀行獲取的 300 多頁材料中,表明匯豐內部明確知曉華為與 Skycom 的關系 ,ROC 稱孟在華為與 Skycom 及其母公司 Canicula 的關系上誤導瞭匯豐。
而 300 頁匯豐文件則清楚證明匯豐高層知曉華為與 skycom 的關系。在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30 日的庭審中,孟晚舟律師引述瞭匯豐文件稱,從匯豐內部系列郵件及報告來看,一位與 ROC 中匯豐高層“證人 B” 幾乎同級別(頭銜同為 Managing Director) 且負責風險評估的高管“匯豐員工 7 號”,從來都清楚華為與 Skycom 的關系。
這位高管在路透社報道出爐後,還確認過與華為繼續合作的風險可控,並簽發瞭 4 份風險評估報告,推薦匯豐繼續與華為保持合作關系。值得註意的是,匯豐做出該決定並非 ROC 指控的“依據孟的 PPT 來評估“,因為這份 PPT 並沒有被提交給匯豐銀行風險評估委員會。
最終的審判
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8 月 21 日,孟晚舟引渡案進入瞭最後階段的“拘押待審 ”(committal) 庭審環節,而這是引渡案必須的環節。該階段實質上是為瞭審理美方證據的充分性,如果法官認為證據不充分,則需終止引渡。
誠然,孟晚舟的律師認為以“欺詐”為罪名的引渡案,很少會在“拘押待審”階段遇到是否“可訴”的問題,在類似的慣常案例中均可看到欺騙行為、經濟損失的基本證據等。
但孟晚舟引渡案則不同,孟晚舟律師將繼續主張,該案沒有欺騙行為,也沒有造成(任何人的)任何損失,甚至沒有一個合理的風險因果論述 (risk theory), 因而孟晚舟的 PPT 陳述與美方稱匯豐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沒有因果關系。孟晚舟案應不滿足“引渡測試”中的“欺詐罪”構成要件,因而引渡不應成立。
延期宣判的結果,讓孟晚舟引渡案再次進入等待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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