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本金 210,000,000 元,償還期內利息 20,109,701.89 元、期內罰息 1,316,904.59 元、期內違約金 1,514,634.62 元以及逾期罰息 30,103,603.44 元,並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
被告馮鑫對被告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代償後,有權向被告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暴風統帥科技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深圳暴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 (22.5997%) 股權、暴風(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5,000 萬元/萬股註冊資本的股權依法處分所得之價款在本案全部債務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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