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上海浦東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斑馬軟件公司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8.5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原告支付寶訴稱,支付寶公司系“支付寶”App的主要經營者,對其流量利益和商譽等享有合法競爭利益。URL Scheme系iOS系統內App開發者常用的技術開發協議,用於識別特定手機App或功能模塊,並實現各App之間的順利跳轉。支付寶公司在業內早已將“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為“支付寶”App的URL Scheme,以便各類應用軟件識別。
然而,支付寶發現,斑馬軟件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傢政加”App中設置瞭與“支付寶”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該行為導致用戶在使用“支付寶”App付款結算時,被強行跳轉至“傢政加”App。
支付寶認為,斑馬軟件公司強行“導流”的行為,不僅妨礙瞭“支付寶”App的正常運行,也不正當地利用瞭支付寶公司的市場成果,明顯有悖於URL Scheme設置的相關行業慣例、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鑒於經核實,確認斑馬軟件公司已停止瞭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支付寶公司要求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對此,法院認為,支付寶公司出於行業慣例和提高指向性考慮,將其在經營活動中被許可使用的“alipay”商標設定為“支付寶”App的URL Scheme,並通過公示對其他開發者進行瞭必要告知。斑馬軟件公司作為“傢政加”App的開發者,與“alipay”標識之間並無關聯,其選擇“alipay”作為其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瞭對“支付寶”App正常運行的實質性妨礙,明顯具有不正當性,故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關於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實際損害、被告主觀狀態及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斑馬軟件公司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