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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不得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飲料。不得對含糖飲料、調味面制品等零食進行廣告宣傳。”

根據教育部體衛藝司負責人介紹,上述《指南》的制定將促進營養與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實施的全過程,其目的和意義在於:

一是適應兒童青少年生長發育需要,關註生命全周期、健康全過程,從食品安全、合理膳食、科學運動、口腔健康、視力保護和心理健康等多個維度提出規范化要求,以全面促進學生健康;

二是推動學校營養與健康工作,以中小學校為突破口,通過建設和推廣,營造校園健康氛圍,引導師生不斷增強營養與健康意識;

三是通過營養與健康學校這一窗口,搭建從學校到傢庭再到社會的傳遞鏈,傳播正確的健康知識和行為,加快全社會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在適用對象方面,《指南》適用於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營養與健康學校,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營養與健康學校參照執行;《營養健康食堂建設指南》適用於食品經營主體業態中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而《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適用於各類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制作並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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