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數據領域的糾紛和案例在互聯網界屢見不鮮,有關“用戶在平臺發佈內容後,第三方平臺是否可以直接復制發佈相關內容”,更是行業的關註焦點。本次案件是國內首次針對類似情況進行裁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平臺未授權的情況下,即便有用戶授權,相關復制發佈行為也構成不正常競爭,為後續案件提供瞭有效參考。
民事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得超出自身所享有的權利范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舉例說明,盡管小說的作者可以授權多個出版社出版其作品,但其無權許可其中的某一出版社使用其他出版社的版式設計;而唱片公司即使獲得瞭詞曲作者就某一歌曲的授權,也不得在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的情況下,將此前已錄制好的該歌曲唱片徑行予以復制。
早在2007年,大眾點評網就以“愛幫網未經許可發佈來源於大眾點評網數千傢餐館的點評內容”為由兩次將愛幫網告上法庭,最終愛幫網被判構成侵權。2016年,大眾點評起訴百度,認為其運營的“百度地圖”及“百度知道”大量復制瞭大眾點評網上的用戶點評等信息,百度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2019年9月,騰訊也曾起訴字節跳動,因其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及網站違反Robots協議,擅自抓取騰訊數碼公司服務器中存儲和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內容,並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為禁令,裁定字節跳動公司立即停止抓取微信公眾平臺內容的行為。
綜合系列案件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數據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變得逐步清晰,業界也基本達成共識,在未獲得平臺授權的前提下,第三方不得私自從平臺抓取用戶個人信息、用戶發佈的信息、用戶動態信息等數據內容,也不能基於私自抓取的內容生成新的數據產品。同時,在原平臺未授權的情況下,即便有用戶授權,相關復制發佈行為也將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