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分四部分,氛圍總則、對直播營銷平臺的要求、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要求以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在對直播營銷平臺的要求方面,《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具體來說,根據《辦法》,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合規情況、關註和訪問量、交易量和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級別確定服務范圍及功能,對重點直播間運營者采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措施。
中國人民大學助理教授、管理學博士王鵬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總體來說,《辦法》的試行標明瞭我國直播行業進入瞭一個規范化的發展階段,對於相關企業來說,對它的這種合規性、創新性的要求會更高。
《辦法》明確對主播們的年齡提出瞭限制。“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此外,《辦法》還明確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對於消費者的保護,《辦法》也進行瞭多處強化。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此前,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對規范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關於《辦法》的制定思路,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人、貨、場’,將‘臺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范圍,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參與主體各自的權責邊界,進一步壓實各方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