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申請號34420606的小電視相關商標,申請人為幻電公司,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1類,類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審定部分為玩具出租、為藝術傢提供模特服務,駁回部分(簡稱復審服務)為培訓、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等。國傢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註冊號11377288的另一小電視相關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等。

上訴人幻電公司不服被訴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補充提交瞭知名媒體有關幻電公司的新聞報道,訴爭商標在幻電公司網站和嗶哩嗶哩網站視頻界面的使用證據等多條證據。

法院認為,幻電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en641228 的頭像
    Ken641228

    Ken641228的部落格

    Ken64122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