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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的數據究竟歸屬於誰?王耀表示,自動駕駛的數據類型非常復雜,包括外部環境數據、車輛數據和用戶駕駛行為及隱私數據等等。針對自動駕駛數據的確權以及發生事故後車企公佈數據的流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前用戶數據和行車數據都會通過車輛的網聯模塊通過移動網絡傳輸到車企的數據庫進行存儲。針對新能源汽車,2017年國傢已建設新能源汽車國傢監管平臺,依據《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32960.3)等國傢標準,要求車企上傳相關車輛運行數據用於新能源汽車監管和事故原因分析。

但當前這部分數據更適用於分析新能源汽車在靜止或充電過程中起火爆炸,以及在碰撞過程中起火爆炸等事故中的原因,其數據類型和數據體量還不足以滿足自動駕駛車輛事故分析的要求。

他表示,對車企而言,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一方面確保車輛狀態數據尤其是事故數據的有效合理保存,對涉及到車輛性能或者型式認證相關的軟件升級一定要跟有關部門做好備案;另一方面嚴格保護用戶的隱私數據。

在發生事故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交涉及事故的完整數據,通過專業的方式進行檢測認定,采取務實的舉措解決消費者的合理維權訴求。車企決不能“一直拖著不解決或自己當裁判員”。

對消費者而言,在駕駛L2或L3級別自動駕駛車輛時,要關註車輛運行狀態信息以及車輛接管提示信息,時刻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他認為,安全永遠是汽車產品的核心要素。從行業長期發展來看,應以數據分類分級為基礎,數據生命周期為切入點,構建適應行業發展、確保數據安全、滿足政府有效監管的數據管理體系。

未來建議政府針對智能網聯汽車涉及的不同數據類型,修訂、補充不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所需的法規及標準,同時建議通過采用多中心化數據治理模式,進一步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的數據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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