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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二審查明,美致公司復制樂高玩具持續四年之久,侵害樂高公司8個註冊商標和1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名稱。經參考相關行業利潤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權產品的整體獲利應遠超1.6億元。

據此,廣東高院認為,美致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且極富設計性和組織性,攀附和模仿樂高公司的惡意明顯,屬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遂對樂高公司提出的賠償主張予以全額支持,改判“樂拼”賠償“樂高”相關經濟損失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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