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小張被開除。在開除通知中,該公司稱小張惡意拒絕執行以及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勞動任務、惡意違反公司制定的勞動時間規定。
同時,公司稱小張春節休瞭27天假,在這期間拒絕聯系、上演“失聯”。小張則認為,春節假期自己要陪伴傢人,沒有義務工作,並且27天系正當假期,包括春節假期11天,加上調休12天以及2個周末。
在午休時間的認定上雙方也出現瞭分歧。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瞭午休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3點,而小張最近半年都是從11點半就進入午休狀態。小張卻表示,在實際工作時間安排上,公司並未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此外,公司稱小張還存在惡意拖延勞動任務的行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張次日上午9點到客戶公司,小張卻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張對此解釋道,收到通知時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戶同意後他先回公司拿瞭電腦,這才導致遲到。
被開除後,小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9.4萬元以及加班工資等費用。經勞動仲裁,小張獲賠19.4萬元,公司不服,將小張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9.4萬元。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提出的三項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原告該要求並無不妥,但被告處於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於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何況,27天的休假亦出於正當手續與流程,並非原告主張的“失聯”狀態。
針對午休時間的爭議,被告確認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自上午9點至下午5點半,則其應當知曉午休時間為半小時,被告本人亦認可部分午餐時間超過正常合理時間,故可以認定該行為屬於違紀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時向第三方提供勞動,系其返回公司拿取電腦這一客觀原因所致,並非惡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