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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4時許,王某將文章發在百度貼吧中的“手機吧”、“華為P10吧”、“小米吧”。隨後該文章在網絡上不斷被人轉發。隨後被告周遊、李泓、羅浩未核實圖片內容真實性和來源的情況下進行轉發被逮捕。

判決結果為:上訴人李泓、羅浩與原審被告人周遊在未核實文章真實性和來源的情況下,便將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佈,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於涉案文章的主要內容不是由周遊、李泓、羅浩所編造,故周遊、李泓、羅浩的行為可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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