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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王某本是一名安裝工,每個月工資僅有5000元左右,除瞭工資之外,其他的資金來源包括瞭網上貸款等,共貸款瞭四五萬元。
2019年5月,兩人因為一次矛盾鬧到分手。此時,王某想索回戀愛期間的花銷,但和李某發生意見分歧,遂訴至法院。
對此,法院表示,本案中存在兩種合同關系一種是普通的贈與例如520元、1314元等以雙方維系戀愛目的小額轉賬雙方關系結束後不可撤銷
而本案中原告以結婚為目的,轉賬給被告的10000、5000等大額的轉賬記錄,這種就是雙方也默認屬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在一方提出分手後,或者說結婚的目的不能達到的情況下,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經查,原告王某從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共計向被告李某轉賬金額達13萬餘元。原告自願放棄瞭以520、1314或888等具有特定含義,剩下的錢財女方則需要歸還共計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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