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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早前,網傳一份由臨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現查明3月21日23時許,違法行為人張某峰與被侵害人項某醒因情感問題發生糾紛,遂用技術手段將項某醒手機內的微信聊天記錄恢復,後將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發送至微信朋友圈、項某醒母親及項某醒未婚夫母親。違法行為人張某峰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且情節較重。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張某峰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項某醒的陳述、證人證言、歸案經過、接受證據清單、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行政處罰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張某峰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

該份行政處罰書蓋有臨海市公安局的印章,落款時間為2021年4月8日,有被處罰人張某峰簽字及手印。

4月16日,前述臺州警方人士向澎湃新聞證實,該行政處罰書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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