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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著龐大用戶群的微信表情,幾乎每一次看似不起眼的調整,都產生瞭頗為吸睛的的效果。對於微信表情的設置、含義、使用等,人們津津樂道。而那些誕生於虛擬世界的表情,在越來越融入用戶生活的同時,也已登上多地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成為瞭“呈堂證供”的一部分。

被寫入判決書的那些網絡表情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記者搜索到瞭多個相關案例。

如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對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糾紛案作出瞭判決。

作為創作者的盧泓於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發送其創作的歌詞。後者表明其在路上後,發送瞭微信表情符號[強]。

“結合雙方的前後聊天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微信表情符號[強]並非是對盧泓歌詞的認可,而是屬於禮貌性回復,不能作為盧泓交付的歌詞符合訴爭合同約定的依據”,上述判決書如是寫道。

而在另一份民間借貸案的判決書中,貸款人張輝鋒給借款人閆浩發微信,羅列瞭後者的借款明細。閆浩則回瞭一個表情符號“OK”。

這一表情符號在張輝鋒看來意味著認同,但閆浩稱:這個“OK”不是認可張輝鋒的微信內容。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認為: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因而該微信內容不能作為後者尚欠張輝鋒相應金額的依據。

相對與上述兩份判決書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義顯得較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產,隻是回復瞭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

在出租方看來,這個“太陽”的表情符號意味著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出租方,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後的標準繼續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後相應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值得註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書中,也出現瞭表情符號。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看到一份《祝志祥、鄧洪偉、彭奮等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其中寫道: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後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號發送微笑等表情符號用於報賬”。

司法者面臨如何認定網絡表情含義

作為研究網絡表情的學者,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胡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隨著即時通訊軟件的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用網絡表情來表達自己的態度,網絡表情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胡凌說,就國內的大多數案件而言,網絡表情通常隻是作為輔助證據出現,並非占決定作用。不過,鑒於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確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

胡凌介紹,在網絡表情的研究方面,美國學者走在前面。美國聖克拉拉大學法學教授埃裡克·戈德曼在一篇論文中寫道:在2004年至2019年期間, Emoji表情和符號表情出現在法庭證據中的頻率逐年增長,近年出現瞭指數增長情況。

在一篇題為《表情符號的法理》(作者為楊學科)的論文中,提及美國有關網絡表情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知識產權等領域。此外,表情符號越來越多見於涉及毒品交易或賣淫等非法行為的交流。作者認為:這種“轉喻”需要法院在證據認定時認真對待。

上述論文引用瞭這樣一個例子:2019年,美國加州上訴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檢察官試圖證明一名在賣淫過程中被捕的男子“拉皮條”,證據之一是該男子給一名女子發去瞭“團隊合作使夢想成真”的信息。而這條信息由表情符號“高跟鞋”和“一袋錢”組成。

美國歧視、性騷擾中的網絡表情

與中國的情況有所不同,楊學科在論文中指出:美國關於網絡表情的案件常與歧視、性騷擾相關。

如單位主管將‘恐龍’的表情符號發給快退休的員工,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歧視行為而遭到索賠;同事之間,如果多發瞭一個看似無害的水果符號(如玉米棒)或者“親吻”的表情符號,可能有涉性騷擾或者創造敵意工作環境的索賠。

楊學科認為,從國內一些有關網絡表情的案件來看,司法機關重視表情符號的價值,認為表情符號可能影響到案件的方向。他同時建議,在裁定書中,應鼓勵法院在可能的情況下在其意見中加入實際的表情符號,而不是僅用文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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