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滴滴出行副總裁李敏在其個人微博“liminx”發文稱,有短視頻作者為瞭流量隨意編造故事抹黑滴滴司機,將進行起訴。
滴滴出行副總裁李敏個人微博“liminx”
當日晚間,抖音在其官方微博回應稱,根據平臺規則,相關賬號已被封禁視頻發佈功能,平臺堅決打擊造謠博眼球行為。
此事引發網友關註,一度登上微博熱搜榜。目前,多位相關博主已經刪除視頻或轉為私密,無法查看內容。
5月4日,滴滴相關負責人向紅星資本局轉發瞭李敏上述微博,表示滴滴“堅決起訴,還滴滴司機一個公道”。字節跳動相關負責人則對紅星資本局表示,以官方微博內容為準。
發佈惡意抹黑滴滴司機短視頻,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視頻平臺有責任嗎?
多博主發佈類似短視頻:
投訴“滴滴司機”使其扣罰5000元
在這些視頻中,幾名博主的自述經歷高度相似,隻在路程和罰款金額上有出入。整個故事中,博主重點突出瞭乘客的弱勢地位,而司機不僅理虧,態度還傲慢無比。
一名賬號為“潞x商貿”的短視頻作者稱,自己使用滴滴打車後,顯示車輛距離自己0.2公裡,三分鐘後即可到達。結果她等瞭40分鐘後車輛仍然未到,與司機溝通時,司機讓她重新打車。“潞x商貿”表示,自己隨後向滴滴公司投訴,司機被罰款5000塊。
值得一提的是,幾名博主描述的細節一模一樣,如擔心司機師傅不好找到自己,特意去到公交站臺等;顯示司機超時未到達後,曾致電對方,司機稱車壞瞭,需要修一下,不會花太長時間,乘客可以稍微等一下,結果二十分鐘後還是沒來,再次致電就打不通瞭。
最後,司機花瞭40多分鐘才來到打車地點附近,又要求乘客自行“往前走一段路”。自己上車後抱怨瞭兩句,司機的態度卻很不好,說乘客完全可以取消訂單,重新再叫一輛車。
幾名博主稱,“這個態度,我肯定是要投訴的”。平臺處罰後,司機又打來電話哭訴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希望自己撤回投訴。
視頻最後,博主向網友喊話:“你們覺得這個滴滴師傅應該被原諒嗎?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錯嗎?”
另一位作者“李x丹”的視頻也是同一個套路。她在視頻結尾明確表示,這個故事是她改編的,並稱“很多人的(視頻)播放量卡在500上不去,那是因為文案沒有結構性和話題性。”
滴滴副總裁發文稱將起訴
抖音封禁相關賬號
5月3日,李敏在其個人微博怒懟這些短視頻作者,稱她們已經走火入魔,為瞭流量可以隨意編造故事抹黑滴滴司機,甚至文案都一模一樣,念的臉不紅心不跳。
“根據一些司機師傅的反饋,前兩個騙子的視頻還在,後兩個因為被網友評論揭穿已經偷偷刪除,但被師傅們截圖留證。”李敏還稱,決定一並起訴,要求無良作者給廣大滴滴司機師傅道歉。
滴滴相關負責人向紅星資本局轉發瞭李敏的微博,表示滴滴“堅決起訴,還滴滴司機一個公道”!
當日晚間,抖音官方微博回應稱,根據平臺規則,相關賬號已被封禁視頻發佈功能,平臺堅決打擊造謠博眼球行為。
抖音回應
網友們紛紛支持嚴查造謠者,也要追究平臺的責任。“支持走法律程序,道歉外還要精神賠償。否則為瞭流量制造社會對立和矛盾,不惜傷害他人的現象還會層出不窮。”“現在造謠成本太低瞭”“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紅星資本局向字節跳動相關負責人尋求詳細信息,對方表示,以官方微博內容為準。
紅星資本局搜索抖音發現,目前已經找不到相關“套路”短視頻。“潞x商貿”和另一被李敏貼出“楊x超努力”的抖音賬號已被轉為私密,無法查看內容。“李x丹”中沒有地址、頭像相同的賬號,可能已經改名。
相關博主已經刪除視頻或轉為私密
抖音審核規則顯示,按照公序良俗作品不得有過度博取關註的行為;不得含有侮辱、誹謗他人或散步他人隱私的內容。編造、傳播謠言造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為散步謠言,在刑法中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違反相關法律者視情節嚴重,可能導致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
涉嫌違規會被封禁賬號、投稿、評論和私信。而要想解封,要通過視頻學習和答題來自助解封。而情節嚴重的隻能通過人工申訴,須提交詳細的申訴材料,由官方評估是否達到解封標準,申訴機會隻有一次。
抖音如何監控產品內容?抖音社區自律公約顯示,抖音主要通過技術手段、產品手段、運營手段,打擊、治理違規賬號和內容,並定期公佈處罰通告。
對違反社區公約的行為,將采取包括但不限於刪除/屏蔽違規內容、暫停或終止違規用戶賬號功能等措施。屢次違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平臺將評估暫停該抖音賬號的使用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哪些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平臺有責任嗎?
山東海利豐律師事務所馬炳超律師向紅星資本局表示,如果散佈謠言侵犯瞭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侵犯瞭法人的商譽,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規定,要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網絡造謠情節嚴重的,會構成誹謗罪。多數情況下,可能構成誹謗罪或尋釁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500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不過需要註意的是,網絡誹謗並沒有被作為公訴案件處理,而自訴案件,取證、舉證往往難以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此外,網絡誹謗還會涉及侵犯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指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辱罵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發佈內容的網絡平臺有責任嗎?
紅星資本局咨詢多位專傢瞭解到,目前對網絡平臺的追責,原則上遵循“通知、刪除”規則。
四川厚海律師事務所龐石磊律師表示,《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平臺接到通知後及時刪除,就不用擔責。但如果遲遲不刪除,被法院認定不及時或者不合法,平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廖愛蓮在今年兩會上建議,放任網絡誹謗,網絡平臺應擔責。應明確網絡平臺的管理責任,加大實名制管理,設置平臺對配合公民維權取證的義務,加大對管理不力甚至放任、故意引導的懲處力度。
紅星新聞記者 吳丹若
編輯 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