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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侵權商標 受訪者 供圖

註冊商標被指侵權馳名商標

據南京中院判決書載明,珠海激情百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激情百度公司)於2006年4月申請,2009年獲準註冊第41類、43類“激情百度”商標。2007年11月,該公司出資成立瞭多傢字號中包含“激情百度”“夢想百度”“百度酒吧”的公司。被授權使用“激情百度”品牌的艾樂威公司,成立瞭攜創公司經營“百度後宮”品牌。

2019年,百度公司將位於南京曼度廣場內的“激情百度酒吧”,訴至南京市中院。起訴的被告包括攜創公司、艾樂威公司、激情百度公司及江蘇煒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煒駿公司)。

百度公司認為,其享有第1579950號“百度”註冊商標專用權,且由於長期使用,已構成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各被告使用“百度”及含“百度”商標的行為侵犯瞭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告攜創公司、艾樂威公司在位於南京市玄武區楊將軍巷0號曼度文化廣場二樓的酒吧門頭、宣傳海報、電子廣告屏上,DJ口號中,艾樂威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南京百度酒吧”中對前述酒吧進行宣傳時,煒駿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南京boiling100”中對前述酒吧進行宣傳時,均使用“百度”及含“百度”商標,侵犯瞭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被告激情百度公司為艾樂威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攜創公司、艾樂威公司、煒駿公司部分侵權行為中使用的“激情百度”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激情百度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百度”字樣,主觀上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百度”作為商標、字號、網站名稱長期使用、宣傳積累的商譽,造成瞭市場的混淆,損害瞭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經構成瞭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一般消費者會誤認為酒吧是百度開的

歷經近兩年時間,南京市中院於今年4月12日作出判決,認定“激情百度酒吧”侵犯瞭百度公司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南京中院首先論證瞭百度構成馳名商標,被告使用“百度”或包含“百度”的標識的行為構成瞭商標性的使用,所以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判詞稱,被告使用的“百度”與原告“百度”商標相同;被告使用的“激情百度”“百度後宮”與原告“百度”商標近似。各被告使用的“百度”標識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構成相同商標。

“激情百度”標識完整包含原告馳名商標“百度”。“激情”既是名字也是形容詞,在與“百度”聯合使用的情況下,一般消費者通常會將之視為“百度”的修飾詞。“激情百度”意為“激情的百度”,標識的中心詞為“百度”。

“百度後宮”商標完整包含原告馳名商標“百度”,整體表達為“百度的後宮”,極易被理解為系百度為酒吧、夜總會品牌創建的子品牌。

綜上,被告使用的“激情百度”“百度後宮”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摹仿,構成近似商標。

對於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馳名商標權益造成的損害,南京中院也進行瞭論證。

法院認為,原告馳名商標“百度”在“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商的相關公眾為使用互聯網的消費者,與餐飲、酒吧、夜總會等服務商的消費者高度重合。

加之:一、網民使用互聯網搜索引擎進行餐飲服務搜索的場景極多;二、在營銷方式上,互聯網搜索頁已經成為餐飲行業的基本營銷渠道之一,二者具有極強關聯;三、在原告的發展過程中,對餐飲行業進行瞭投資或收購瞭餐飲行業企業等情形。

可見,餐飲與搜索引擎服務的關聯性極強,一般消費者極易認為被告經營的酒吧、夜總會系原告涉足餐飲業、娛樂業的產物。

法院還認為,被告的行為極易減弱馳名商標“百度”的顯著性,在看到酒吧、夜總會等服務商的被告涉案標識時,會在相當程度上聯想到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會對馳名商標“百度”與其賴以馳名的服務的唯一對應關系,“百度”與原告之間唯一的對應關系產生破壞。

此外,法院還認為,原告的“百度”在激情百度公司註冊的“激情百度”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達到馳名狀態,各被告理應知曉。

在此情況下,被告激情百度公司仍申請註冊“激情百度”商標,並在實際經營中許可被告攜創公司、艾樂威公司、煒駿公司在涉案酒吧、夜總會的經營和宣傳活動中使用。後者在使用過程中不僅使用“激情百度”“百度後宮”標識,還單獨使用“百度”標識,具有明顯攀附原告聲譽的惡意。

判決: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賠80萬

南京中院除支持百度公司的商標侵權請求外,還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具有競爭關系。在競爭關系極為復雜的現在,傳統的行業界線因互聯網的發展變得模糊,跨界經營的難度明顯降低,混業經營的現象明顯增加。主營業務或所處行業不同的經營者,隨時可能因業務領域的拓展行為而產生競爭關系。

原告的企業規模大,具有跨界經營的能力。而且原告的現有業務與餐飲行業有所融合,包括投資或收購餐飲領域企業,在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務中設置專門的餐飲排行,與餐飲評價平臺、餐飲企業建立合作等。

由此,本案原告與各被告之間具有競爭關系。

而“百度”是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字號、網站名稱,被告在酒吧、夜總會經營、宣傳中,主觀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瞭“百度”作為字號、網站名稱長期使用、宣傳積累的聲譽,引人誤以為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造成瞭市場的混淆、誤認,不當獲取本應屬於原告的商機和利益。

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三)項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激情百度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百度”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定,四被告雖均為獨立法人,但在經營活動中有密切聯系,在涉案酒吧、夜總會經營、宣傳中使用“百度”以及包含“百度”標識的行為中,具有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

南京中院一審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並判令其連帶賠償百度公司80萬元,判令珠海激情百度公司變更企業名稱。

澎湃新聞註意到,百度公司訴請四被告的賠償金額是300萬元。不過,4月25日,百度公司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的勝訴,“將支持我們發起系列侵權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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