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行業興起欣欣向榮,而另一面,“神器”也面臨著界定不明、質量難保、虛假宣傳等亂象,不少電動平衡車滑出“合規區域”、滑向“灰色地帶”。陷入“身份困境”的電動平衡車,究竟該何去何從?
被動剎車,電動平衡車不平衡
閑來散心、周邊購物……近年來,輕便易攜的電動平衡車頻頻“火上熱搜”,大有取代眾多騎行工具、在社區周邊“稱霸”之勢。然而,隨著電動平衡車用戶群體不斷擴大,不少使用者因違規上路而造成安全隱患的案例也闖入人們的視線。
不久前,湖北孝感一女子腳踏電動平衡車上路時,與一輛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女子倒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一悲劇並非孤例。近年來,類似事故在多地時有發生,電動平衡車使用者以兒童和青少年為主,事故多發生於機動車交織地段。當事人輕則摔倒擦傷,重則相撞身亡。
2020年11月,雲南玉溪一小女孩在機動車道邊騎行電動平衡車邊看書。當其左轉橫穿馬路時,與一輛後方駛來的黑色越野車相撞。事故造成小女孩多處軟組織挫傷。
電動平衡車事故連連,除瞭與使用者不遵守交通規則有關外,還與平衡車本身“如何平衡”有很大關系。業內人士李先生說,在騎普通電動車時,人的手、腳和臀部都有著落,形成一個較為穩定的“三角結構”,能夠保證用戶充分控制產品。
“但電動平衡車與用戶的接觸點隻有一個或兩個,其本身沒有手剎,隻能靠陀螺儀來控制平衡和剎車,完全靠個人姿態的調整進行控制,出現突發情況時使用者很難在短短一兩秒時間內及時做出反應。”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支隊指導大隊副大隊長蔡霖峰介紹,近半年以來,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門已教育、處罰使用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上路行為近1400起。
“炫酷新秀”為何成“馬路殺手”?
在“微出行”領域擁有一眾“粉絲”的電動平衡車,為何屢屢“栽在”馬路上?
——電動平衡車不是“車”。多位專傢表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頒佈較早,並未對電動平衡車進行明確界定。隨著電動平衡車風靡全國,北京、上海、天津等部分城市目前已明確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備道路行駛權,不應作為一種交通工具上路使用,但不少城市還未將其納入監管范圍。
湖北省交通管理局二級警長柳張盛說,目前電動平衡車的界定處於“真空”狀態。“針對電動平衡車上路現象,目前沒有統一的懲罰標準,執法人員多按照滑行工具來處理,主要以勸說、勸導的方式來制止。”
——行業標準缺失。記者梳理發現,目前網絡上銷售的電動平衡車速度設定不一,部分電動平衡車設計速度較快,具有一定風險。
記者在某電商平臺上搜索“電動平衡車”,隨機選取15個不同品牌的電動平衡車產品統計發現,其中僅有1傢所售的電動平衡車最高時速在10公裡以下,此外有9傢產品最高時速在10-15公裡,4傢產品最高時速在15-20公裡,還有1傢產品最高時速可達25公裡。
蔡霖峰、柳張盛等表示,不少電動平衡車的速度已超過自行車速度、與電動自行車的騎行速度相仿。
——產品質量堪憂。上海市市場監管局2020年曾對電動平衡車質量進行過監督抽查,結果顯示,產品不合格率高達65%。
在武漢某互聯網公司工作的小朱說,前不久本打算購買一輛電動平衡車上下班用,但看到有人駕駛電動平衡車走坡路時,因車子駐坡能力不足直接摔倒在地,就打消瞭購買的念頭。
李先生表示,由於行業仍在興起初期,業內企業良莠不齊,一些小廠商不比品質、隻比價格,直接組裝零件售賣,小型“作坊”和企業以次充好,可能造成產品質量把控不嚴、擾亂市場等現象。
規范治理需多方合力
為瞭跟上電動平衡車這一新興行業領域的發展步伐,在各類條例規定中幫助其“明確身份”勢在必行。多位受訪專傢表示,相比“交通工具”或“兒童玩具”,將電動平衡車定義為“場景化的娛樂運動器材”或“滑行工具”或更加準確。
此外,隨著網絡平臺、電商業態的快速發展,產品質量、虛假宣傳等問題也值得關註。“特別是微商具有‘亦商亦友’的特征,銷售行為隱蔽、出現問題取證較為困難,他們銷售的商品也大多具有自用和售賣的雙重屬性,界定起來有一定難度,需要持續關註探討。”天津財經大學商學院互聯網信息與用戶行為研究中心主任陳旭輝說。
多位專傢表示,銷售企業應該嚴把質量關,選擇正規品牌廠傢進貨,並索取同型號同批次產品的質檢報告,不得以“出行代步神器”“適應各種路況”等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認為電動平衡車是交通出行工具。陳旭輝認為,未來需要持續參考實際案例完善法律體系,對電商平臺銷售細節進一步規范。
專傢建議,相關企業在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交通安全因素。“一方面對騎行裡程進行控制,另一方面,電動平衡車的最高速度最好控制在每小時10公裡以內,甚至控制在每小時五六公裡,比步行速度略快即可,以免產生危險。”李先生說。
蔡霖峰等建議,為預防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上路潛在的交通事故隱患,各地應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常態化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非道路車輛或者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有針對性地強化交通安全宣傳,重點對交通參與者使用非道路車輛或滑行工具進行教育勸導,減少此類車輛違法上路多發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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