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其是百度網的運營者,百度公司為反映客觀自然搜索結果、保障用戶的使用體驗,每年投入大量的技術人員、服務器、帶寬等資源,不斷優化搜索引擎算法,保證百度自然搜索結果的客觀公正,在搜索引擎反作弊方面也付出瞭巨大成本。而被告深圳一優公司宣稱提供“搜索引擎優化”服務,通過以人工或機器的方式點擊目標網站,為目標網站虛增點擊量,制造虛假的用戶需求,欺騙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使目標網站排到搜索結果首頁,破壞百度公司服務的正常運行。
百度方代理人解釋說,虛假的用戶需求為不法網站提供可乘之機,會使本身沒有用戶需求、用戶需求小的網站,排序至百度搜索首頁。一優公司幹擾百度搜索排序的行為,增加瞭百度公司維護正常搜索生態的各項成本,是對其他通過提高網站質量、網站內容苦心經營自身網站的其他合法經營者的不公平競爭,也破壞瞭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優公司則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一優公司沒有提供涉案網站的搜索排名優化服務。百度公司為大量提供搜索引擎優化業務的客戶提供廣告推廣,說明其認可該項服務的合法性。一優公司是根據客戶需要對其網站進行優化,並非是對百度自然搜索結果的幹擾,也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優公司還提出,百度公司既控制百度搜索的廣告推廣,又不允許他人對自身網站進行優化來提升百度搜索的排名,會導致百度搜索的壟斷,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也不利於互聯網技術的突破和發展。百度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在合議庭主持下,原被告圍繞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一優公司是否實際實施瞭點擊目標網站從而提高網站點擊量的被訴行為、被訴行為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行為,以及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及方法等焦點問題各自舉證,充分發表瞭意見。
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