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此事有瞭新進展。據澎湃新聞報道,從臺州警方人士處證實,因涉嫌侵犯個人隱私且情節較重,上述張姓男子已被警方抓獲並行拘6日。網傳一份由臨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現查明3月21日23時許,違法行為人張某峰與被侵害人項某醒因情感問題發生糾紛,遂用技術手段將項某醒手機內的微信聊天記錄恢復,後將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發送至微信朋友圈、項某醒母親及項某醒未婚夫母親。違法行為人張某峰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且情節較重。

△網傳的臨海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就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專傢委員朱巍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張某峰的行為不僅應承擔民事責任,或涉嫌違反刑法。朱巍認為,公安部門對其處罰力度尚輕。朱巍同時表示,即便網傳內容屬實,也隻能證明項某醒違背道德,但公眾更不可用違法行為來應對違背道德之事。

臨海市公安局:

張某峰行為構成侵犯隱私,行政拘留6日

網傳的這份臨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現查明3月21日23時許,違法行為人張某峰與被侵害人項某醒因情感問題發生糾紛,遂用技術手段將項某醒手機內的微信聊天記錄恢復,後將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發送至微信朋友圈、項某醒母親及項某醒未婚夫母親。違法行為人張某峰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且情節較重。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張某峰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項某醒的陳述、證人證言、歸案經過、接受證據清單、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行政處罰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張某峰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同時,該份行政處罰書也蓋有臨海市公安局的印章,落款時間為2021年4月8日,有被處罰人張某峰簽字及手印。

據澎湃新聞報道,臺州警方證實這份行政處罰書屬實。

對張某峰進行行政處罰合適嗎?

專傢: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不僅違規更違法,嚴重會觸犯刑法

對於上述處罰力度,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專傢委員朱巍看來,依照《治安管理法》給予行政處罰,或顯得懲處力度尚不足。

朱巍認為,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不僅違規更違法,嚴重會觸犯刑法。他表示,張某峰的行為實際侵害瞭公民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臨海市公安局開具的處罰書內容顯示,張某峰系利用技術手段將項某醒手機內的微信聊天記錄恢復後公之於眾。朱巍認為,這一行為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紅星新聞記者註意到,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張某峰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情節較重,並給予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這一處罰認定是否合適?就此問題,朱巍回應紅星新聞指出:“這主要看張某峰泄露對方個人信息內容的多少,以及對對方造成瞭多大程度的傷害。”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中第五條就對刑法中“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給出瞭10條可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規定。

其中第三條指出: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可仍定為情節嚴重。朱巍提出,如果竊取的個人信息條數或在50條以上,行為已屬於觸犯刑法,且“情節嚴重”。但同時朱巍也補充表示,由於未看到具體卷宗,加之認定條數的標準有所不同,因此還不能說張某峰就一定是情節嚴重。

侵犯他人個人信息,可能觸犯哪些法律規定?

專傢:若內容存在虛假或誇張,或構成誹謗罪

對於張某峰的行為,朱巍認為,還需警惕的一點在於所傳播內容的真實性。“如果內容存在虛假或者誇張,那麼其行為還可能構成誹謗罪。”

朱巍解釋,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但張某峰的行為是否真的構成誹謗罪,還需要相關機構進一步查驗,目前還無法判定。”朱巍說。

多項法律“護航”個人信息保護

專傢提醒:不可用違法行為應對違反道德之事

對於此次在網絡發酵的張某峰與項某醒事件,朱巍明確表示,即便網傳內容屬實,那麼也隻能說明項某醒的行為有違道德,但張某峰侵犯個人隱私的的行為卻是有違法律。因此,朱巍提醒:“不可用違法犯罪的極端來應對他人有失道德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

實際上,我國在保護個人網絡安全隱私上,除瞭《刑法》中的規定,目前已出臺瞭較多相關法律法規。如《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中,不僅對隱私、個人信息以及個人信息的處理等基本概念作出瞭界定,同時也明確瞭禁止實施的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型等。

同時,2017年實施的《網絡安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也同樣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此外,去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瞭審議,該草案也明確瞭對於侵害個人權益的行為的處罰措施。

“要推動公民信息得到更全面更有力的保護,目前最需要的就是加大懲處力度。”朱巍認為,此案中,女方行為,引發來網友對男方的同情,但並不能因此就降低處罰力度。如果每件事都有情可原,那麼法律就失去瞭它原本的意義。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劉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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