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簽訂回購協議的時間點就是徹頭徹尾的耍流氓瞭(當然如果最終敗訴,也不會賴掉),把它說出來還是很有必要的,免得他們再去害別人。

羅永浩微博截圖

針對此“流氓協議”,廣強所曾傑律師發長文科普,“首先,就是這種所謂的回購協議,本質上是把股權投資關系變成瞭債權投資,既想高收益,又想低風險,兩頭都賺。

第二個所謂的爭議點,就是要求創始人個人簽署這類回購協議,模糊瞭創業者和投資者的責任分界。

第三,最引發爭議的地方,就是要求簽訂回購協議的時間點,如果雙方要打官司,關鍵爭議點可能在這。民事訴訟中,有一個類合同,叫做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在公司危困狀態下,要求創始人本人簽訂這類明股實債的協議,本身就是一種有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可能這是這個案件或者事件的關鍵爭議點。”

以下是曾傑律師回應全文:

曾律師發文

此前,羅永浩曾表示,“在後續還款時,其會公佈該機構的名稱,也公佈這個流氓事件的具體負責人及執行人的姓名和頭像(引用網絡媒體已發表的新聞圖片),提醒後來的創業者註意躲開這種手段流氓的惡劣投資者。而從優先級上,這筆錢一定會在所有其他債務全部還清之後最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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