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字節跳動內部郵件通報行政餐飲前負責人高某,從2017年至今,多次向供應商收受賄賂,共計1000餘萬元,已被公關機關立案並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以下為刑事判決書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京01刑終106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傳峰,男,39歲(1981年8月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餐飲專傢,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因涉嫌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20年6月15日被羈押,於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瑞濤,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傳峰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於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185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高傳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瞭上訴人高傳峰,聽取瞭辯護人的意見,核實瞭相關證據,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高傳峰於2017年2月15日入職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字節跳動公司),擔任餐飲專傢工作,全面負責公司餐飲供應商的引入、對接、日常監督、資金結算、合同續簽等環節。同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間,被告人高傳峰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在本市海淀區五道口等地向北京字節跳動公司餐飲供貨商北京吾午後勤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和北京幫仁健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錢款共計人民幣1024.7萬元,為上述公司在資金結算、合同續簽等環節謀取利益。
被告人高傳峰於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瞭上述犯罪事實。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高傳峰親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800萬元,現凍結於北京銀行6210 3000 1985 9872內。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予以確認的被告人高傳峰的供述,證人董某、張某、明某的證言,勞動合同,招商銀行電子流水數據,凍結財產通知書,到案經過及情況說明,身份信息等證據在案證實。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傳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禾*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懲久備於被告人高傳峰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傢屬協助其退賠大部分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高傳峰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向被告人高傳峰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零二十四萬七千元。(在案凍結北京銀行賬戶62103000 19859872內金額折抵上述款項。)
上訴人高傳峰的上訴理由是: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高傳峰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高傳峰具有自首情節,且二審期間其親屬自願代為退賠剩餘贓款,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建議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高傳峰與其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一審判決所據證據,經審查,證據的收集及質證符合法定程序,能夠證明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上訴人高傳峰的親屬代為退繳人民幣224.7萬元,現扣押在案。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傳峰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於高傳峰具有自首情節,其傢屬在一審期間協助其退賠大部分贓款,並於二審期間又代其退賠剩餘贓款,目前全部贓款退繳在案,故可依法在一審量刑的基礎上對其再予從輕處罰。對於辯護人所提請求二審法院考慮上訴人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代為退繳剩餘贓款之情節,對上訴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高傳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高傳峰的親屬可代為退繳剩餘贓款,可從輕處罰,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1851號刑事判決主文部分第一項、第二項,即:一、被告人高傳峰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向被告人高傳峰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零二十四萬七千元。(在案凍結北京銀行賬戶62103000 1985 9872內金額折抵上述款項。)
二、被告人高傳峰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三、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一千零二十四萬七千元,依法予以沒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