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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斯特德的主要辯解是,兩次收購都為消費者帶來瞭更好的產品——暗指“損害消費者”這一標準。該標準也是司法部起訴谷歌一案的核心。
“這些交易旨在為使用這兩項服務的人們提供更好的服務,毫無疑問我們也做到瞭。”Facebook稱,“FTC和各個州多年來未采取行動,而與此同時,Facebook投入瞭數十億美元和數百萬小時,將Instagram和WhatsApp打造成用戶如今喜歡的應用。”
Facebook還對拆分的追溯性提出質疑,稱監管機構忽略瞭一個重要的歷史事實。兩筆收購交易都發生在五年之前,且當時都曾獲得監管機構的批準。
“監管機構曾經正確地允許交易進行,是因為交易沒有威脅到競爭。”文章寫道,“這起訴訟或可引發外界對美國政府自身並購審查流程、以及業並購是否真的可以取決於法律程序決策的懷疑和不確定性。”
文章繼續寫道:“本案中一個最重要的事實,且也是委員會在53頁訴狀中未提及的一個事實是,監管機構在多年前曾批準瞭這些收購交易。現在,政府想要從頭再來,等於是在向美國企業發出令人不寒而栗的警告:沒有一筆收購是不可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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