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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女士表示,她在網上搜索一款阿爾法羅密歐的車型,然後被車型真實圖片導流下載瞭易車App。
註冊之後,會顯示有一個“隱私協議”,其中提到“易車可能會向關聯公司、合作夥伴等第三方使用和分享您的訂單信息、賬戶信息、設備信息以及位置信息”。因為如果要想使用App的話,一般都必須同意“隱私協議”,因而羅女士沒有仔細看就點擊瞭同意。
看完瞭車輛信息之後,羅女士關掉瞭易車App再沒有使用。但是在第二天早上,她連續接到瞭3個電話,一個是門店的,還有兩個是銷售人員電話。
在當天下午,羅女士向4S店銷售人員詢問,是不是易車網透露瞭她的個人號碼。對此,4S店銷售人員沒有直接回答,表示:“如果不買車的話,那就打擾瞭”。
隨後,羅女士又接到瞭阿爾法羅密歐的客服電話,羅女士又向其詢問“是不是易車網將其電話號碼透露給他們”,對方表示是的。
更讓羅女士驚訝的是,再後來易車客服人員的回應中,對方清楚地提供瞭羅女士在使用易車App的搜索路徑。甚至連幾時幾分,羅女士使用易車App搜索阿爾法羅密歐,並且“詢底價”都能報出。
對此,羅女士很難接受並表示,如果是隻搜集用戶姓名和電話號碼的話,她還能表示理解,但是連搜索路徑都能收集,易車App是不是有點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瞭。
對此上海昌辰律師事務所胡濤律師表示,搜索路徑在大部分案件中被認定為個人信息而非個人隱私。
用戶在同意易車網App隱私協議時即答應App與第三方共享個人信息,本次事件爭議點在於共享必要性的認定:即平臺的共享是為客戶提供瞭便利還是造成瞭騷擾這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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