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則》中列舉瞭乘客進站乘車禁止的十八種行為,包括: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損壞車輛、站臺門、自動售檢票、LCD屏等設備,幹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等系統設備等;
損壞、遮蓋、移動安全警示、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安全防護、監測等設備;
攔截列車,在列車車門或站臺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後扒門;
攀爬或者跨越列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閘機等;擅自進入列車駕駛室、軌行區、高架和地面區間、地下區間隧道或者車站控制室、設備用房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拋擲物品、放置障礙物;
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等明顯標識標志;
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或者派發物品、進行廣告宣傳、從事銷售等非營運活動;
在車站或列車上滯留、乞討、拾撿垃圾、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嬉戲打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使用滑輪鞋、滑板、平衡車等進站、乘車;
在運行的自動扶梯、電梯上嬉戲打鬧、追逐、逆行、推擠;
在車站、列車上吸煙、點燃明火、使用移動充電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刻畫、塗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在車站或列車上騎行平衡車、電動車(殘疾人輪椅車、嬰童車除外)、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在列車上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在車站或列車上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在車站或列車上躺臥、踩踏座椅、一人同時占多個座位等;
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公共場所設施容貌、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在票務管理方面,《守則》中提出,
“乘客故意逃票情節嚴重的,納入個人誠信信息系統”,擬以此制止個人逃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