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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書顯示 ,2020 年 2 月陳某向特斯拉銷售公司訂購特斯拉 Model3 汽車 ,2021 年 1 月陳某向特斯拉銷售公司員工溝通“整車控制器型號與備案不一致”一事,對方表示“中國國傢強制性產品認證備案參數中沒有整車控制器的參數 ,HW3.0 芯片對於 ADAS 之外的車輛性能沒有影響,如果有升級 FSD 的車輛是可以免費升級為 HD3.0。” 陳某主張特斯拉銷售公司、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車輛芯片型號存在欺詐行為,並要求進行更換。
法院查明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特斯拉銷售公司、特斯拉公司曾就案涉車輛芯片型號應為 1462554 作出明確承諾。一審法院對於陳某要求特斯拉銷售公司、特斯拉公司更換為其購買車輛輔助駕駛芯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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