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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8 月 7 日正式施行期間,任某某未進行釘釘打卡,公司每天郵件提醒。

8 月 8 日,合科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任某某申訴至法院,索賠共計 59.5 萬元。仲裁委裁決,合科公司合計支付任某某約 41240 元。

有律師指出,員工在未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向勞動者索賠的,更不用提“處罰”的概念。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行為構成法定事由並由此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且有證據證明經濟損失、損失與勞動者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可以主張索賠。

目前實踐中有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未打卡時要求勞動者寫檢討、罰站、面壁思過、在部門同事面前自我批評等方式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涉及體罰、侮辱員工,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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