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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市場信用信息各環節管理,《條例》規定市場信用信息采集主體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會員、入駐經營者等方面的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並明確瞭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圍。
《條例》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在相關環節設置瞭一系列保障措施,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如違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要求,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還明確瞭社會信用信息歸集、采集、公開、共享、查詢和應用等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要求相關活動主體應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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