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引證商標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爾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傢公司註冊的“MIX”相關有效商標。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包含顯著識別部分“MIX”,在字母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鑒於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en641228 的頭像
    Ken641228

    Ken641228的部落格

    Ken64122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