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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原告稱,金明後公司撰寫瞭52篇貶損我公司商譽的文章,並發表在該網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實、誤導公眾、詆毀我公司聲譽的內容。金明後公司作為與我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互聯網服務提供主體,其捏造、散佈涉案文章的主觀惡意明顯,該行為已經嚴重損害瞭我二公司的商譽和“騰訊”的品牌價值,構成瞭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辯稱,首先,我公司與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經營的業務並不相同或相近,不存在競爭關系。其次,涉案文章均系我公司後臺系統從其他新聞平臺網站自動轉載所得,不具有針對性。同時,部分文章內容屬於騰訊產品的使用者對產品服務使用的感受或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屬於消費者的言論自由,並非虛假信息。

法院裁判結果中顯示,被告北京金明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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